【编者按】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大事。政治是理解现代国家的钥匙,也是深刻理解日常生活实践的知识和素养。值此新中国成立70周年到来之际,继今年全国两会期间首度开设“政治关键词”专栏之后,澎湃新闻再度和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上海市政治学会联合推出这一专栏,旨在通过解释新闻与生活中的政治关键词,普及政治学常识。
今天的政治关键词是《共同纲领》。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一致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共同纲领》除序言外,分为总纲、政权机关、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外交政策共7章60条。
《共同纲领》为何称为“‘共同’纲领”?
1949年9月21-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举行。参加这次会议的组成单位有45个,代表510人,候补代表77人,特邀人士75人,共662人,包括中国和全中国所有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各地区、各民族、国外华侨、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大会特别邀请了自辛亥革命以来不同历史时期具有影响的代表人物,列在首位的是孙中山夫人宋庆龄。还有前清翰林、老同盟会会员,以及从反动营垒中分化出来的前政府官员、军队起义将领等。总之,会议体现了中国人民的广泛代表性。由于它具有代表全国人民的机制,获得了全国人民的信任和拥护,它所作出的决定也就是代表全国人民的决定。因此,会议通过的建国纲领被称之为《共同纲领》,即体现中国人民共同意志的建国纲领。
为什么说《共同纲领》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一般而言,一个新国家政权的建立须以宪法为基础。然而,1949年的中国还不具备召开由普选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一部正式宪法的社会条件。1949年秋,虽然的军事力量已经土崩瓦解,中国社会的阶级力量对比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全国性胜利即将到来。但当时大陆还未全部解放,战争尚在进行;反革命势力还很猖獗,各项社会改革尚未开展;社会秩序还不够安定;遭受长期战争破坏的国民经济尚未恢复;人民群众的组织程度和觉悟程度尚未达到应有的水平,因此,还不具备立即召开由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一部正式宪法的社会条件。同时,革命胜利后将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如何把革命胜利的成果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确立建国后的大政方针,作为全国人民共同遵循的准则,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文件。在这种情况下,中国领导全国人民选择了组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其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过渡性的政治形式。
《共同纲领》临时宪法的性质和作用,本质上是它的内容所决定的,即它构建了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架构。国体和政体,是建国纲领所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各革命阶级联合”是1940年《新民主主义论》关于未来国家国体的基本立场。《共同纲领》确认了这一立场,它在序言中规定“中国人民民主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早就论证了新中国不宜采用资产阶级议会制和三权鼎立制度,也不宜照搬苏联的苏维埃政权形式,而应实行基于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
《共同纲领》第十二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新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奠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新中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地位。第十三条确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得就有关国家建设事业的根本大计及其他重要措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奠定了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新中国基本政治制度的地位。《共同纲领》宣布取消帝国主义在华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进行土地改革;并且规定了新中国的各项基本政策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因此,尽管《共同纲领》不是一部正式的宪法,具有一定过渡性质,但无论从内容上还是从法律效力上看都具有国家宪法的特征,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说:“我们现时的根本大法即共同纲领。”刘少奇说:它“是目前时期全国人民的大”。《共同纲领》的许多基本原则在1954年宪法中得到了进一步确认和发展,在我国史上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
(作者系上海市委党校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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