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沈庆怀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8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河南省畜牧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促进我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对《条例(修订草案)》修订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一审后,法制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和部分畜牧领域专家学者,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送省直有关单位、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修改意见。同时,在河南人大网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并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数字化应用平台发送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经梳理,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数字化应用平台反馈修改意见21条,采纳3条。同时,到鹤壁、南阳等地进行了实地调研,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9月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9月18日,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是统一规范表述畜牧业主管部门。由于我省畜牧业在省、市、县三级主管部门名称不同,省级为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市级除漯河市为畜牧局、其他均为农业农村局,县级的主管部门名称较多,如社会事务局、农委、发展局等。因此,将全省畜牧业主管部门统一规范表述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业主管部门”,特指省级时用“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二是在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增加提供信息服务的内容。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畜禽生产和畜禽产品市场监测预警,提供信息服务,指导畜禽生产者合理安排生产”。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条例(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修改后的《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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