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昆明日报-掌上春城】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
关于批量调整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公告
尊敬的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客户:
为贯彻党、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关于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及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关于批量调整存量房贷利率的倡议》相关要求,我社将对符合条件的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进行批量调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量调整范围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将实施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一)我社2024年10月31日(不含)前已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普通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执行利率在LPR基础上加点幅度高于-30BP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包括首套、二套及以上)。
(三)固定利率和基准利率的贷款,须先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再进行调整。
二、调整规则
(一)对于在LPR基础上加点幅度高于-30BP的存量房贷,将其加点幅度统一调整至-30BP。本次调整不涉及LPR,仅调整贷款利率加减点,其它合同要素(如贷款余额、剩余期限、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等)不变。
(二)采用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贷款,客户需于2024年10月30日(含)前,主动至贷款经办行社申请转换为以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后,我社将按上述“(一)”款关于浮动利率贷款的规则,进行批量调整。贷款利率转换以最近一个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转换为加点形式。利率转换后,在剩余贷款期限内,不能转回按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
(三)截至2024年10月31日(含)逾期的个人住房贷款(含贷款本金和利息),无法批量调整。
三、调整方式
(一)符合批量调整条件的贷款,客户无需申请,我社于2024年10月31日集中批量调整合同贷款利率,批量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调整前利息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二)2024年10月31日(含)后,客户仍可向贷款经办行社申请办理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转换浮动利率,若符合调整规则的,我社将于成功转换次日进行利率调整,调整前利息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四、其他事项
(一)贷款可纳入本次批量调整,但不同意调整的客户,可于2024年10月29日(含)前,联系贷款经办行社提出不同意调整的书面申请,否则视为同意按本公告进行批量调整。
(二)本次存量房贷利率批量调整后,我社将通过手机短信告知利率调整结果。客户也可通过手机银行“存量住房利率调整结果查询”查询利率调整结果。
(三)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贷款,申请转换为以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的客户,可以通过手机银行“存量住房利率调整申请”进行预约,预约后至贷款经办行社办理。
(四)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不要相信我社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我社没有委托官方渠道以外的任何机构、人员代为办理,请广大客户谨防各种形式的诈骗活动,保障财产和信息安全。
(五)逾期的个人住房贷款,客户在归还积欠本金及利息后,可申请进行利率调整。
(六)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支持跨行置换贷款,请不要相信误导信息。如客户有任何疑问,请咨询贷款经办行社或致电0871-96500客服电话。
特此公告。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24年10月13日
来源:云南信合
责编:莫开井
编审:郑阳洋
终审:周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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