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双薪”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第13个月工资”。在我国,“第13个月工资”在很多效益好的企业中普遍存在。它是跟国际接轨的一种方式。在国外,因为有圣诞节,国外企业会在年底给员工多发一个月工资,这就是“第13个月工资”的由来。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办法与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一样。
对年底双薪存在的避税误区
有不少企业在发放年底双薪时为了让员工少缴个税,通常会找发票报销,比如说去找一些商家开办公用品的发票、找别人要差旅费、住宿费、加油费发票等,借此达到“节税”目的。对于企业来说是替员工好心办坏事,违反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原则,地税部门一旦查实将进行处罚;对于替你开具发票的商家来说,没有商品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接受劳务、服务而开具普通发票;虽有商品购销或者提供、接受了劳务、服务,但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普通发票,这些都算虚开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将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划不来啊!
年底双薪到底如何计税?
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如果企业在年底只发放“第13个月工资”不发放其他性质的一次性奖金:将“第13个月工资”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企业与A员工签订用人合同时规定,每月除支付A员工工资3000元外,公司会在年底根据经营情况,给每位员工发放第13个月工资。选择第13个月工资按国税发〔2005〕9号文来计算:
3000÷12=250(元),税率5%;
第13个月工资应纳税额:3000×5%=150(元)。
这么算下来其实缴的税也不多啦~
注意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醒
(1)“第13个月”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同一个月份内发放的,可以将“第13个月”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统一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果“第13个月”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在同一个月份内发放,“第13个月”工资薪金应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如果发放的除“第13个月”外,无其他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所取得的“第13个月”可以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于每一个纳税人,年终奖金的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在一个年度内的不同月份分次取得年终奖金性质的收入,也只允许选择其中一次采用年终奖金的计税方法计缴税款。
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 号)规定: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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