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党建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管理,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第二条 社区工作者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和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为民服务,坚持专业化方向,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着力打造政治坚定、素质优良、敬业奉献、结构合理、群众满意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为加强和完善社区治理提供坚实人才支撑。

第二章 选任招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从事党建、治理、服务工作的全日制专职工作人员,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的专职人员(以下简称社区“两委”专职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社区工作者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预算。

第六条 盟市党委社会工作部门负责核定所辖每个旗县(市、区)配备社区工作者的总量。每个社区配备社区工作者的人数,由旗县(市、区)党委社会工作部门提出,报旗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批准,并报盟市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备案。

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按照每万城镇常住人口18人的标准配备,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其中社区“两委”专职成员的人数应当符合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社区“两委”专职成员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注重从优秀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中培养社区“两委”专职成员后备力量。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一)制定招聘方案;

第八条 招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由盟市或者旗县(市、区)统一组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四)进行笔试与面试;

(三)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

(五)体检;

(七)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

(六)考察;

由旗县(市、区)组织招聘的,招聘方案应当经盟市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审核后,报盟市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九条 应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一)拥护中国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五)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身心素质、工作能力;

第十条 招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下列人员:

政治素质好、服务能力强,在群众中有较好口碑的本社区党员、居民志愿者、退役军人、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业主委员会成员应聘的,经街道(苏木乡镇)推荐,可以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要求。

(一)持有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二)社区工作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

(三)本办法实施前在岗的专职网格员等专职人员。

(二)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和信息,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三)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

(一)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

(六)有不适合从事社区工作的其他情形。

(四)被开除中国党籍、开除军籍、开除公职;

(五)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三章 权责和保障

第十三条 社区“两委”专职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围绕巩固党的执政基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进群众福祉开展工作,切实做好组织、宣传、发动、服务群众的工作,教育引导各族群众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

第十二条 街道(苏木乡镇)应当与招聘的社区工作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职责要求、工作条件、试用期、合同期限以及解除合同情形、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当执行社区“两委”的决定,协助社区党组织开展工作,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社区居民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及时收集、上报、处理社区居民反映的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社区工作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职业保障;

(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三)参加岗位培训;

(四)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社区工作者薪酬参照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定期动态调整,具体标准由盟市党委社会工作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旗县(市、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社区工作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存住房公积金。

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和管理经费由盟市、旗县(市、区)两级财政分担,自治区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支持社区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和评审,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职业资格津贴。

第十八条 对参与完成重大任务、抗击自然灾害、应对突发事件的一线社区工作者,可以按照规定给予适当工作补助。

第二十条 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培训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会同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实施。

培训应当以提升社区工作者政治素质和履职本领为重点,优化培训课时设计,注重利用网络平台开展线上培训,切实增强社区工作者服务群众意识和解决问题能力。

旗县(市、区)每年至少对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培训1次,对其他社区工作者每3年轮训1次。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每年参加社区工作专门培训累计不少于56学时,其他社区工作者每年参加社区工作专门培训累计不少于40学时。新选聘的社区工作者上岗前应当接受不少于24学时的集中脱产培训。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持续深化拓展为基层减负工作,建立健全社区工作事项准入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规范社区组织的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加强对政务应用程序、政务公众账号、工作群组的规范化管理,让社区工作者有更多时间、精力为居民群众服务。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应当会同党委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岗位等级序列设置办法,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岗位与等级档次相结合的职业体系。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将社区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治理、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事项的责任主体,工作中需要社区协助的,社区工作者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社区工作者由街道(苏木乡镇)集中管理,社区统筹使用。

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序列互认机制,社区工作者可以跨街道(苏木乡镇)、跨旗县(市、区)、跨盟市流动,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旗县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借调社区工作者,街道(苏木乡镇)确需借调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本级党委社会工作部门批准,借调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六条 街道(苏木乡镇)应当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职责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推动社区工作者主动接受各方监督。

第二十五条 街道(苏木乡镇)应当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网格化服务管理、上门走访、结对帮扶、代办服务、首问负责等工作制度,推动社区工作者履职尽责。

第二十七条 街道(苏木乡镇)应当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日常考勤、请销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谈心谈话等制度机制,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 社区工作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街道(苏木乡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八条 旗县(市、区)应当开展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考核以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居民满意度为重点,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等级、续聘解聘、奖惩激励的重要依据。考核办法由旗县(市、区)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社区工作者辞职,应当向所在街道(苏木乡镇)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其中社区“两委”专职成员辞职的,按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签订劳动合同的社区工作者辞职的,依照劳动合同办理。

第五章 激励和约束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面向优秀社区工作者定向招录公务员,盟市、旗县(市、区)应当面向优秀社区工作者定向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对在社区连续工作10年以上、任社区党组织书记满一届、表现优秀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可以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定择优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别优秀的,可以进一步通过择优调任、换届选举等进入街道(苏木乡镇)领导班子。

第三十五条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区工作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推荐参加评选优秀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劳动模范、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

第三十四条 对于政治素质好、工作实绩突出、参政议政能力强的社区工作者,可以按照规定推荐为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

第三十三条 注重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发展党员。

第三十六条 社区工作者在执行急难险重等任务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出现失误错误并积极主动纠错整改的,应当予以容错。

第三十七条 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苏木乡镇)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罢免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

(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三)严重违反社区工作日常管理制度;

(四)工作不上心、不负责,造成社区和居民群众利益重大损害;

(六)其他应当退出的情形。

(五)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监督,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依规依纪依法查处损害居民群众利益的腐败行为。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社会工作部负责。

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 壮大北疆基层治理骨干力量——自治区党委社会工作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就《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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