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山东警察学院2024年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警察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一条 为保证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山东省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工作接受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警察学院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代码:11324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文东校区: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4号
明水校区:济南市章丘区章莱路2555号
第八条 学校地址: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政策,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学校设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保证招生工作正常秩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学校2024年招生计划以山东省教育厅批复为准。招生专业包括: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二)公安技术类专业: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学制4年,授予工学学士学位。考生必须同时选考物理、化学2门科目方可报考。
(一)公安学类专业:侦查学、治安学、侦查、公安情报学,学制4年,授予法学学士学位。考生必须选考政治科目方可报考。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计划和具体专业通过各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网站等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4.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立志为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3.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7.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5.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2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6.普通高级中学毕业,具有山东省户籍并参加山东省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夏季考试;
8.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标准。
第十六条 政治考察。政治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报考考生须参加山东省公安厅政治部统一组织的公安院校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
第十八条 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七条 面试。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思维表达能力、身体协调能力等方面和公安部、教育部要求,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
(一)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男性在17.3至27.3之间(含本数,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下同),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四)色觉:无色盲、无色弱。
(三)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均为4.8及以上。
(一)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五)外观:无少白头,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驼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体无影响功能的瘢痕,面颈部无瘢痕,无下肢静脉曲张,无腋臭,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
第十九条 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四)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三)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二)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第二十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普通类提前批。
以上4个项目应当全部进行测评。其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一条 根据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山东省公安厅政治部文件,学校招生计划预分到全省十六市。在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均合格的考生中,根据选考科目要求,分市、分男女,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二条 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学校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录取:
依次按照考生是否享受夏季高考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政策、考生的面试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体能测评成绩录取。
第二十三条 如第1次填报志愿上线生源不足时,由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在网上公布剩余计划,已参加统一组织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且均合格的考生可进行第2次志愿填报。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加分投档的考生,学校予以承认。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公共外语课为英语,其它语种考生若报考我校,录取后须改学英语。
第二十四条 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执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的普通类一段线。
第二十七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办法,同时兼顾男女比例和地市分布等因素。投档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符合选考科目要求下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它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八条 录取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按照公安部、教育部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录取结果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统一规定的渠道和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文件执行。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在校期间统一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佩戴学员标志,实行严格的警务化管理;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山东警察学院;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第三十四条 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我校学生在毕业时达到毕业条件、能取得相应学历学位且符合人民警察基本资格条件的,参加当年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录人民警察统一考试,择优录用到公安机关;也可以参加其它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考录,或者自主择业。
第八章 其它
0531-68622755(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咨询电话:0531-68622756
监督电话:0531-68622799(招生就业处)
通讯地址:济南市章丘区章莱路2555号
学校网址:http://www.sdpc.edu.cn
电子邮箱:zs@sdpc.edu.cn
第三十七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的培训以及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山东警察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邮政编码:250200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山东警察学院负责解释。
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山东政法学院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2024年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政法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严格程序、择优录取、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委全程监督。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政法学院。学校代码:14100。
第六条 办学性质及类型:公办普通高等本科院校。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解放东路63号。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研究生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山东政法学院招生委员会全面领导2024年本、专科招生工作,负责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条 学校按照山东省教育厅核定的2024年度招生规模,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结合往年的招生录取、专业培养、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编制本年度的招生计划。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专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专业与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批后通过招生简章、招生专题网站等途径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学校面向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招收本科生,面向山东省招收专科生。
第十四条 录取原则
学校认真贯彻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招生录取有关规定,按照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投档比例。
第十三条 提档比例
(一)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需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实行“专业(类)+学校”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省份,进档考生只要体检符合要求,均予录取;实行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省份,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只要考生体检符合要求,且服从调剂,原则上不予退档。
(二)非综合改革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对于进档考生,学校按“专业志愿清”原则分配专业。若未被相应专业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高分到低分,根据缺额专业计划,参考考生志愿情况和相关科目成绩,调剂录取到未满专业;若未被相应专业录取,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学校各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
山东省普通类提前批招生专业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考生文化投档成绩(含政策加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总成绩、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等级考试选考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等级考试选考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五)山东省春季高考统一考试招生对同一专业类别进档考生按高考成绩和专业计划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三)对于高考文化投档成绩(含政策加分)相同的考生,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从其规定;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
(四)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特殊要求
对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性加分,我校认可考生其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并以考生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类)分配。
第十五条 加分政策
(二)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考生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一)外语语种:英语、商务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
(三)列入山东省普通类提前批招生的专业,考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现场测试。
第十七条 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文件执行。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奖、助、贷、勤、补、减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奖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绿色通道”、学费减免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山东政法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在3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经审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凡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
第二十一条 附有专业培养方向的招生专业在颁发本科毕业证书时,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4年)》规定的专业名称发放。
网址:https://zs.sdupsl.edu.cn
E–mail:z@sdupsl.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531- 88599888,88599859,88599958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政法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山东政法学院负责解释。
山东政法学院招生监督电话:0531-88599822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主管部门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2024年
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4年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
第一章 总则
为保障山东青年政治学院2024年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考生、家长、社会监督和咨询,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处对招生工作全流程监督检查。
第四条 学校名称及代码: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名称: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国标代码:14277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1699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八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是招生工作的咨询和监督机构,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考试、宣传、录取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计划编制、政策咨询、考试组织、招生录取、招生宣传等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面向山东、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印发的填报志愿指南及学校招生信息网、招生简章等渠道向社会、考生公布。
第十条 学校依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统筹各省各类生源数量和质量,坚持学校办学定位,坚持市场需求的原则,综合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五章 报考要求
第十四条 男女比例要求: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3〕10号)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要求:国际商务(中外合作办学,与英国朴茨茅斯大学合作)仅限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报考,其他专业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五条 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认可并执行各省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在教育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出台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投档比例按照生源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
第六章 录取规则
(一)高考综合改革省份
第十八条 普通类专业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录取规则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执行。
1.实行“专业(类)+学校”模式,根据专业(类)选科要求、体检要求、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等对专业(类)进档考生进行审核录取、确认专业。
2.实行“院校专业组+专业(类)”模式,进档考生按照投档专业组内专业(类)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专业计划择优录取;专业调剂志愿仅限在投档专业组内进行。因不服从专业调剂、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等原因的考生予以退档。
(二)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
(一)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使用考生所在省播音与主持类省级统考或联考成绩,并执行相应志愿投档规则。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确定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确定专业;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分数从高到低调剂到专业计划未满的专业;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不符合国家及各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录取资格的进档考生予以退档。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
(三)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等美术类本、专科专业使用考生所在省美术与设计类统考成绩,并执行相应志愿投档规则。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确定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二)音乐与舞蹈学类(舞蹈表演、舞蹈学、舞蹈编导、舞蹈教育)、舞蹈表演(专科)使用考生所在省舞蹈类统考成绩,并执行相应志愿投档规则。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确定专业(类),投档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体育类专业
第二十二条 职业教育本科专业依据专业特点面向山东省夏季高考或春季高考招生,志愿填报、投档办法、录取规则参照夏季高考或春季高考招生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春季高考投档录取按照山东省春季高考招生办法执行。
体育类专业使用省普通体育类专业统一测试成绩,并执行相应志愿投档规则。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确定专业。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指定查询网站平台,学校招生信息网、微信公众号及录取通知书等。
第七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四条 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文件执行。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六条 入学资格复查: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第九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本科毕业生颁发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专科毕业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山东青年政治学院。
学校网址:http://www.sdy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531)58997707
招生邮箱:z@sdyu.edu.cn
邮编:250103
微信公众号:Sdyuzs
学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31699号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或未尽事宜,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由山东青年政治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山东管理学院2024年
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山东管理学院2024年招生工作,依法规范招生过程管理,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管理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录取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山东管理学院
第六条 学校代码:14438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校地址:
第八条 办学层次:本科
长清校区:济南市长清区丁香路3500号,邮编:250357
历城校区:济南市历城区桑园路60号,邮编:250100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山东管理学院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对招生录取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负责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山东管理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山东管理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招生方案制定、计划报批、计划分配、招生宣传、录取及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网站、学校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对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校按照各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五条 学校认可并执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在教育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出台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 山东管理学院招生录取规则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山东省招生委员会、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一)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 录取原则
我校在新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普通类专业的招生录取规则按照相关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投档录取规定执行。
(二)其他省份普通文理类专业录取原则
第十八条 艺术类各专业报考及录取:详见《山东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山东管理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先录取首次志愿(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第一志愿(非平行志愿省份)的考生,在首次志愿、第一志愿不满时,再依次录取征集(后续)志愿考生。专业录取原则为专业清,即依照招生专业计划,按照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部分缺额专业,根据考生成绩和志愿情况进行调剂录取。对无法满足本人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作退档处理。学校录取批次以专业计划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各专业录取批次为准。
第二十一条 男女比例: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条 语种:学校商务英语专业外语语种须为英语。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渠道和学校招生信息网及时公布,并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学前教育专业招生依据卫生部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规定,考生必须身心健康,如患有肝炎、结核、皮肤病、性传播疾病、精神病或者有精神病史以及色盲、色弱、身体残疾等,不适合从事幼儿教育事业。报考学前教育专业学生有上述情况者不予录取。
第六章 收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三条 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文件执行。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资格审查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凡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国家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历学位证书: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本科毕业生颁发山东管理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专科毕业生颁发山东管理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九条 山东管理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管理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个人或机构,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网址:http://www.sdmu.edu.cn
电话:(0531)88960001 传真: (0531)889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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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投诉(监督)电话:(0531)89636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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