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警大队发布《关于督促当事人处理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全文如下:
为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切实维护广大交通参与者生命财产安全,现将以下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交通违法超过5起(含本数),且超过30日尚未前来接受交通违法处理的机动车辆信息(清单附后)进行通告,请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携带本人及车辆有效证件(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到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作出处理。
【作者】
【全媒体记者】黄韬炜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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