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顾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顾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部分无罪赔偿一案作出决定,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向顾送达了该决定。

2008年1月,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顾,因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实际服刑7年1个月零10天)。2009年3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撤销了顾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以挪用资金罪判处顾有期徒刑五年。顾的刑期超过了再审判决确定的771天。顾随后以再审部分无罪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对顾判处该院刑事判决所导致的延长监禁771天,赔偿其人身自由损失28.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3万元,并返还原判决执行的罚金8万元并支付利息。

顾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要求按其工资收入损失赔偿人身自由损失70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万元及相关财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国家赔偿法对人身自由规定了统一的赔偿标准,不随赔偿请求人的职业和收入而变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每日赔偿标准,赔偿顾人身自由损失28.7万余元,判决合法、有据。同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支付顾精神损害抚慰金14.3万元;而顾已被执行罚金8万元予以返还并支付利息,这也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顾主张应根据其收入损失主张人身自由赔偿金7000万元,无法律依据;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万元,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现有规定,不予支持。针对顾要求赔偿相关财产损失一事,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因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除罚款8万元外,未对顾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不存在《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赔偿的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为。故顾要求赔偿相关财产损失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决定。

一方面,依法审理顾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体现了国家机关纠正错误、尊重和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政策导向;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依法平等保护公民权益的法律思维,也有利于突出鼓励公民依法合理维权的司法导向。

转自|央视新闻

来源:天津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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