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事达洗衣机专卖店

华商报讯(记者周子)“我刚买的荣事达洗衣机停了10分钟,然后就再也没启动过。”消费者刘女士向华商报记者介绍。

据了解,刘女士今年1月底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台洗衣机。第一次使用后,她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机器转动10分钟后突然停止工作。取出机内衣物后,刘女士竟然在洗衣机的滚筒里发现了两颗螺丝。

荣事达洗衣机专卖店

刘女士在洗衣机的滚筒里发现了两颗螺丝钉。

多次与平台商家客服交涉后,刘女士被告知可以退货,但需要预付运费,收货公司在浙江宁波,而不是洗衣机生产厂家所在的安徽合肥。

更重要的是,明明洗衣机有质量问题,刘女士却被要求在退货明细上标注“7天无理由退货”。

通过各种渠道多次投诉后,刘女士联系了惠而浦中国有限公司(荣事达品牌代工,以下简称惠而浦中国),但对方表示,该产品不是该公司的子公司,不能追究责任。

真相是什么?刘女士买的荣事达真的是荣事达吗?

“7天无理由退货”

1月底,刘女士在某电商平台上挑选了一台荣事达洗衣机。刘女士选择这款产品,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荣事达这个品牌比较知名,她觉得产品质量应该值得信赖。

洗衣机只工作了10分钟就停止了运转。

十天后,出院回家的刘女士第一次使用了洗衣机。然而,洗衣机刚工作10分钟就停止了运转。刘女士又按了一下键,洗衣机又不动了。取出衣服后,刘女士还在洗衣机的滚筒里发现了两颗螺丝。

此后,刘女士试图寻找生产厂家的联系方式,但在产品说明书等各种文件中都没有找到。无奈,刘女士与平台商家客服展开多次交涉。

在详细解释了洗衣机确实有质量问题后,刘女士被告知可以退货,但要付运费才能把洗衣机寄回去。另外,客服留下的收货公司在浙江宁波,而不是洗衣机厂家荣事达所在的安徽合肥,收件人是“王先生”。

刘女士被要求写“7天无理由退货”。

更重要的是,明明洗衣机质量有问题,刘女士却被要求在退货明细上标注“7天无理由退货”。

这让刘女士很生气。“这显然是产品质量问题。为什么无理由退货?而且收件人是‘王老师’,不是合肥荣事达公司,很不靠谱。”

在多次拨打12315、12345后,惠而浦中国致电吴女士。

这个“荣事达”不是另一个“荣事达”

据刘女士介绍,惠而浦的工作人员表示,这台洗衣机不是公司的产品,不能对其负责。建议刘女士继续联系平台卖家。

“我打了很多投诉电话,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发来消息说已经下发到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辛12315进行处理。但是转了一大圈,结果还是一样。”这个结果是刘女士无法接受的。

华商报记者发现,刘女士在平台上每天都有工厂店的洗衣机出售,卖家是平台上的商家。洗衣机上标注的生产厂家是合肥荣事达电工有限公司,那么,这家公司是从哪里来的呢?其品牌是大众熟知的荣事达品牌吗?

洗衣机上标注的产品信息。

企业调查显示,合肥荣事达电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法定代表人为孙继龙,股东为六安艾斯电气有限公司。这款洗衣机标有RDYELSETR,大众熟知的荣事达品牌英文名为royalstar。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调查显示,合肥荣事达电工有限公司因商标纠纷被惠而浦中国,案件数十件。惠而浦中国是荣事达品牌的代工,位于合肥高新区。

从这些信息中我们可以看到,合肥荣事达电工有限公司的产品品牌与知名的荣事达品牌相似,但并不相同,而且前者曾多次被荣事达品牌的代工公司惠而浦中国以涉嫌商标侵权。

记者致电安徽省合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其工作人员表示,刘女士投诉的原因并不复杂,要求也比较合理,但这台洗衣机不是惠而浦中国生产的,无法退货。

然后,刘女士被告知收件公司寄回的洗衣机,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新浦镇经二路龙飞制冷科技有限公司,而收件人“王老师”是从哪里来的?

企业调查显示,龙飞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曾因买卖合同纠纷、商标侵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多次被。记者多次拨打收件人“王老师”电话,无人接听。

这是谁的错?

我误以为是大品牌“荣事达”。刘女士买了一台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洗衣机。她找不到真正厂家的联系方式,也不满意联系平台商家得到的处理结果。这是谁的错?

记者联系了该产品的平台商家客服。当记者询问产品是否为知名家电品牌荣事达,惠而浦是否在运营时,对方予以肯定。对方称产品由安徽合肥的惠而浦生产,运到浙江宁波的仓库,再运往外界。

明明洗衣机不是惠而浦中国生产的,而且这个“荣事达”也不是另一个“荣事达”,但是平台商家的客服却承认了,这让容易产生困惑的消费者更加困惑。此外,记者在商家页面搜索“荣事达洗衣机”,其推荐产品有荣事达洗衣机、荣事达电工有限公司、荣事达冰箱制造有限公司。

在对荣事达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洗衣机的产品评价中,不少消费者评价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有消费者留言称“商家在玩文字游戏”。

更重要的是,商家页面上标注了“假一赔四”、“快速退款”、“免运费险”等字样。出现问题后,商家要求消费者提前支付运费寄回不合格产品,并强制消费者标注“7天无理由退货”,忽略产品本身的问题。

北京市企业研究会企业诉讼研究中心秘书长、北京全瑞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黄表示,《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销售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运费是不合格产品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卖家承担。

他同时指出,目前双方解决争议的方式是协商,协商最基本的原则是平等、自愿、合法。如果强迫消费者预付运费,商家以消费者不预付运费就不退货为由,强迫消费者预付运费,就不是自愿协商,不合理。

至于商家要求的“7天无理由退货”的标签,黄建议,如果消费者因产品质量原因退货,商家强制消费者选择7天无理由退货,也违反了自愿原则,消费者有权拒绝。

那么,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厂家,不在产品说明书等文件上注明厂家联系方式,让消费者投诉无门,该承担什么责任?

上海中联(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庞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和《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七条规定,通过网络销售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联系方式,三包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提供联系电话。家电属于三包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

对于该厂家生产的产品让刘女士误以为是某大品牌“荣事达”一事,黄表示,如果洗衣机使用的商标与荣事达相似,相关公众普遍关注,足以混淆和误认产品来源,那么合肥荣事达电工有限公司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

庞还提出,厂商的行为涉嫌在名义上误导消费者,但目前还不能完全确定。消费者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管局举报,如果行为被判定为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那么厂家将受到行政处罚。(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文章内容,图片,视频等均是来源于用户投稿和互联网及文摘转载整编而成,不代表本站观点,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其著作权各归其原作者或其出版社所有。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在线联系站长,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