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南京姜妍工业开发区某小区业主林娟(化名)突然接到小区物业公司的电话,回家后发现家里的地板上全是从厕所倒掉的粪水。“始作俑者”找不到谁该为这场“悲剧”负责。林娟向法院,要求楼上的30名业主分担损失。
9月2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该案再审结果,撤销二审法院类推适用“高空抛物线规则作出的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本案不能类比适用“高空抛物线”规则,仍应按过错原则处理。
扬子晚报/牛子记者万成元
房子里全是粪,于是她把楼上所有的邻居都告上了法庭。
2018年4月的一天,家住南京长江工业开发区一小区的林娟(化名)接到小区物业公司的电话,得知二楼自己家漏水已经影响到楼下了。她赶紧回来,和物业经理一起回家。
林娟被眼前的景象惊呆了:他家的地板上满是马桶冲回来的粪便和污水。经清理疏通,物业公司在《情况说明》中称,疏通的障碍物为卫生纸和装修水泥砂浆粉。
无法确定谁是“始作俑者”,林娟了楼上与他们家共用同一管道的共30名业主,要求他们共同赔偿损失5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描述的情况所涉及的堵塞来源有多种可能,可能来自同一单元内的所有居民,包括原告,也不能排除源于施工方的施工。因此,原告主张堵塞是由30名被告造成的,证据不足,故法院驳回了林娟的诉讼请求。
林娟对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从疏通的堵塞物来看,林娟等30名业主均存在未合理使用公共下水道的可能,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因7户家庭未装修或未入住,法院认定其不应承担责任。下水道堵塞和溢流造成的林娟家庭装修损失是有一定过程的。林娟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不能排除下水管道使用不当的可能。法院认定其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二审法院在充分考虑各方造成下水管道堵塞的可能性后,判决23名被告各承担林娟装修鉴定费损失1400元,并作出相应判决。
与高空抛物线明显不同,江苏高院撤销二审判决。
后来,其中一名被告业主因不服二审法院判决,向江苏高院提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二审裁判实质上以类推适用了‘高空抛物线’规则,但必须指出,‘高空抛物线’规则应当严格限制类推的适用。”再审承办人、江苏高院三级高级法官陈皓说。
根据判决,本案属于下水管道堵塞引起的财产损害,与高空抛物、坠物引起的案件在损害方式、损害后果、社会影响等方面有明显区别。本案不是法律必须干预的特殊案件。
“二审法院判令可能造成损害的业主分担损失,看似公平,对二楼业主的权益救济非常有利。事实上,它破坏了私法的基础,并使社会中不特定的大多数人处于随时可能被追究责任的不利地位。这种处理对其他没有实施侵权的业主是不公平的,对绝大多数人也是不公平的。后果还可能促使此类纠纷中的被害人拖延举证,享受诉讼利益。”陈皓指出,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看,在本案中,林娟只有财产利益的损失,不涉及对他人生命健康权的损害。与生命健康权和对他人行为自由的限制相比,它并不具有更高的价值位阶和特殊保护的必要性。
综上所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仍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林娟应承担未举证的不利后果。最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综合组组长陈皓、杨晓表示,“高空抛物”规定主要是针对人身伤害导致利益严重失衡的特殊情况,以保护人民群众“头顶安全”。“应当严格限制该规则的适用范围,在一般侵权案件尤其是财产损害案件中不能随意扩大和适用。”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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