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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的力度不断加强。

1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官网发布消息称,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公安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起草了《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共19条,主要包括惩戒原则、惩戒对象、惩戒措施、惩戒程序、投诉核实等六个方面。指出惩罚要分等级,惩罚要对等。因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期限为3年。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惩戒期限为2年。

北京社会科学院法治研究所副所长王杰指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情况复杂,往往取证困难。后续定罪量刑可能会有一些限制。《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意味着国家对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的高度重视。惩戒措施是《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要求,是持续推进电信网络诈骗系统化治理的关键措施之一。

据央视新闻10月16日报道,截至目前,经云南公安机关不懈努力,缅北地区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4666人移交我方,其中网上逃犯205人。今年8月以来,电信网络诈骗发案数和财产损失数分别下降24%和20.5%。

海外骗子回国后会面临怎样的惩罚?新京报记者在裁判文书网找到了128份以“缅北”为关键词的相关判决书。在这些判决书中,涉及缅北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行为被一一列举,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取证难等问题也在判决书中呈现。

铁链条 链条弹簧扣2023年11月13日,公安部发布《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网络截图

缅北诈骗犯肖像

在这128份判决书中,最小的被告19岁,最大的46岁。其中涉及湖南省的判决有27起。

然而,在王杰看来,这并不意味着湖南是相关病例的高发地区。现实中可能存在部分省市没有把判决书放到网上,部分省市没有处理完此类案件的情况。

根据判决书,新京报记者发现,这些前往缅北的犯罪分子,有的是受老乡、熟人之邀,有的是看到网络信息后主动联系,有的是被高薪招聘等虚假信息所蒙骗。其中有很多人明知去缅北是非法的,但还是自愿去的。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魏洋为了获得高额回报,自愿参与诈骗。他先跋涉到云南省瑞丽市,然后偷渡到缅甸。安全回国一段时间后,他又去了缅甸,继续在国外参加非法诈骗组织,最终被遣返。

这些涉案人员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新京报记者根据判决书统计,221名被告人中,初中、小学文化程度的共有169人。学历最高的被告人是一名00后大学生,被捕时就读于南宁工学院。涉案为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提供技术支持,涉案金额23万余元,以诈骗罪共犯论处。

根据判决书,2021年12月,大学生王泽玺在一款名为Bat的聊天应用上认识了一个名叫“一路顺”的男子。经人介绍,联系其在bat集团的家人,投资购买了一台诈骗分子常用的用于虚拟拨号的设备,以及电话卡等工具,并组织被告人黄思明及其同伙廖某参与操作该设备。2022年1月1日至18日期间,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多次架设GOIP设备,提供给家人向不特定多数人拨打诈骗电话,共计获利5万余元,由王泽玺分赃。

该证人曾供认,在操作设备时,王泽玺的手机浏览器显示该设备拨打了该号码。他当着所有人的面说,这些缅北的诈骗犯在打电话。在Bat APP的群聊里,王泽玺的上家也会说哪张卡有问题,有时候还会说今天用了什么骗术,骗了谁。虽然王泽玺知道这个设备是用于网络诈骗的,但是为了赚钱,他还是参加了,拿到的工资总额是156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泽玺、黄思明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网络技术支持,且涉案金额巨大。他们的行为应被视为诈骗的共犯。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王泽玺、黄思明的犯罪工具应予没收,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2023年4月7日傍晚5时许,云南清水河口岸,一名家属隔着铁栏杆迎接在缅北被骗的年轻人。新京报记者王畅摄

判决书中的电诈犯罪链条

缅北涉案被告往往涉及多个罪名,包括偷越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等。

根据128份判决书的统计,最常见的罪名是偷越国(边)境罪,共有25起。其次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一条关于缅北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链条可以串联起来。

从判决书中可以看出,诈骗集团内部有诈骗分子、“蛇头”、打手以及负责洗钱的国内下游帮手。“蛇头”是这条产业链的起点。为了给诈骗集团输送人力,一些“蛇头”会提前垫付车票等费用。

据一份判决书显示,2020年9月,两名雷姓被告人以高薪工作为由,引诱5人到缅甸梦能天空科技公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并先行支付其差旅费、住宿费1万元。在另一份判决书中,老周在2020年3月至11月间,运送了200多名非法移民,为了得到运送一人的好处,200元。

在诈骗集团内部,每个人都会各司其职,以团伙的形式进行犯罪。他们往往分为管理人员和实际操作各种业务的人员,上下班和住宿时间都有统一规定。上班期间要上交手机等个人物品。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张贺在缅甸勐腊成立以其为首的电信诈骗团伙,被告人董玉生、孟祥宇、李晓明、金永祥、王久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潜入缅甸勐腊。他们分工明确,实行集团化管理运营,分为聊天诈骗组、发卡客服组、现金兑换组、p图组、解冻支付宝技术组、金融统计组等。,并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诈骗。现已查明23名受害人,涉及诈骗金额44万余元。最终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在诈骗链条相关的案件中,被告最高刑期为9年,涉案诈骗金额达40余万元。判决书显示,自愿前往缅甸参加境外非法诈骗组织的魏阳,冒充客服,诱导被害人下载“易花”、“港湾金融”、“京东”等虚假贷款app。COM白条”,然后以受害人银行卡信息有误、订单代码未填写、取款太快为由欺骗受害人,诱导其向其团伙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最终,魏阳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诈骗犯会被判死刑吗?王杰说,根据刑法,诈骗罪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

在所有涉及缅北的案件中,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布的案件只有一起,被告人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死刑。2016年6月至2018年4月,该团伙以境外赌场为依托,利用互联网社交平台发布借贷、办理贷款、高薪招聘等虚假信息,并提供交通费用将被害人引诱至云南省瑞丽市,然后组织被害人跨境至境外赌场,强迫其借筹码,故意制造赌债,再以偿还赌债或高额交通费用为由将其扣押在境外地点。

在此期间,李小龙等被告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多人轻伤、轻微伤。吴等被告人造成一人死亡、两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最终,和吴双双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随着国内警方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强,一些诈骗手段已经失效,但是身在国外的犯罪分子也在研究新的套路。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显示,自2019年5月以来,一个犯罪团伙专门针对中国境内的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2020年7月,这个团伙专门学习“校园贷”的词汇,然后以此为诈骗重点。

此前,他们的信用诈骗模式已经非常成熟。有人负责在QQ等平台发布相关广告,再有人负责冒充银行客服与受害人联系。核实基本信息后,引导受害人添加“银行专员”的QQ号,让其支付10%的授权费。然后“放贷专员”就会以解冻资金、提高明星费为借口继续行骗。改变的原因是这种诈骗模式逐渐变得越来越熟悉,不可持续。

“金三角”地标。受访者供图

回国的骗子会面临怎样的惩罚?

“长期驻扎在缅北的诈骗集团,往往有很多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目前,已有4666名缅北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移交中国。王杰说,但是这些人每个人的情况肯定是不同的。比如一个诈骗集团的头目,除了诈骗之外,是否有故意伤人、组织偷渡等犯罪行为?而如果某人只是诈骗集团的厨师呢?但是有走私吗?“一切还在等证据显示。”

海外骗子回国后会面临怎样的惩罚?王杰指出,“证据是对这些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但由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复杂性,往往取证困难。

北京华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甘表示,由于目前中缅之间没有刑事协助条约,面临取证问题,国家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其中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提到,“根据国际条约、刑事司法协助、互助协议或者平等互助原则,请求提供证据材料所在地的司法机关收集的境外证据材料,或者通过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和国际刑警组织启动的合作取证程序收集的境外证据材料,经核实后,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公安机关应当说明其来源、提取者、提取时间或者提供者、提供时间以及保管、移交过程。”

一些法院在判决中使用了这份文件。2019年4月3日,被告人潘佳静、刘焕康、石成在他人组织下到达缅北地区,进入卧虎山庄诈骗窝点。经过三四天的学习,到2019年5月10日,三人均以“代理人”身份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他们离开了卧虎山庄。由于他们在境外作案,犯罪集团的账目无法归集,无法逐一核实被告人参与诈骗的资金数额。

但根据《意见》,“被告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实际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拨打诈骗电话超过500次。因此,法院决定按照各被告拨打诈骗电话的次数进行定罪处罚。

根据三名被告人的供述,“代理人”在卧虎山庄期间,每天都要配合一到两个“打手”一起作案。证据显示,在卧虎山庄期间,“守守”每天至少要拨打200个诈骗电话,还不包括对同一电话号码重复拨打和接听的次数,以及对同一受害人重复拨打和接听的次数。法院从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出发,认为三被告在“处理”日拨打的诈骗电话数量为200个。

《意见》规定,“因被告人故意隐瞒或者毁灭证据导致通话次数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核实后的当日通话次数,结合被告人作案时间和被告人供述,综合认定。;“拨打欺诈电话”包括拨打欺诈电话和接听受害者的电话;如果重复拨打和接听同一电话号码,重复向同一受害人发送诈骗信息,则拨打和接听的电话数和发送的短信数累计计算。\”

为此,合议庭最终认定被告人潘佳静、刘焕康、石成各参与诈骗犯罪37天,各自经手分别拨打诈骗电话7400个,分别获得违法所得14000元、5000元、2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既有既遂,也有未遂,达到不同的量刑幅度,按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在缅甸诈骗窝点担任代理人时,其对应的经手人向不特定对象拨打诈骗电话5000余次,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根据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即使很难核实三人是否诈骗成功,也以诈骗罪(未遂)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王杰说,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海外诈骗犯很可能有不同的犯罪类型。根据嫌疑人口供述及相关电子数据等证据,多名境外诈骗分子可能数罪并罚。对于一些人来说,即使诈骗罪的事实难以认定,也难以逃脱偷越国境罪。

“蛇头”通过短视频平台发招聘信息,底薪2万元。要求喜欢网上聊天和快速打字。受访者供图

“被胁迫共犯”的认定

许多已回国的嫌疑人经常辩称,他们是被迫参与诈骗的,是“被胁迫的共犯”。

从判决书中可以看出,一些犯罪组织确实会受到地方武装的保护。四川省英山县人民法院在(2020)川1322刑事庭第48号判决书中认定,2018年,阿斌、阿成等人在缅甸果敢地区卧虎山庄、木姐山庄等地设立诈骗窝点,形成了相对固定的犯罪团队。多名被告人先后通过他人介绍入队,以虚假贷款等方式分群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该犯罪组织受地方武装保护,内部运作管理“公司化”,管理严格。每个成员用一个昵称,上下班和住宿时间统一。居民身份证、手机等个人物品,工作期间由管理人员保管。

2018年至2019年,犯罪集团通过向不特定的人打电话和虚构贷款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共有178名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报案,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38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人辩称卧虎山庄受当地武装保护,是“胁迫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王杰解释说,“被胁迫的共犯”是指对方被胁迫参加犯罪,需要根据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但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不认定他们是“被胁迫的共犯”。法院认为,本案诈骗犯罪集团受地方武装保护,目的是保护犯罪集团不受外部干涉,保护犯罪集团利益;上交身份证、手机等个人物品是犯罪集团内部管理的需要,而不是强迫被告人参与犯罪。下班后,犯罪集团还会将被告人的私人手机交还给被告人使用。被告人可以自由出入诈骗集团,想干多久就干多久,完全是自愿的,下班后可以自由活动,没有人身限制。

而且法院认为,这些人受利益引诱,受朋友邀请偷渡出境,事先可能并不知道是在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但是,作为成年人,被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和健全的认知能力。即使其受他人指使,多次采用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脚本、修改后台数据等欺骗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其主观上也应当知道自己是在帮助他人实施犯罪。

但甘认为,当出现武力胁迫时,法院的判决仍将视情况而定。“如果你是被迫这样做的,你可能会被免除处罚,甚至不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但有些人一开始可能是被胁迫的,后来发现有利可图,就主动去做了。一切都要根据实施细则来区分。”

定罪争议

“面对境外犯罪,有时会有一些司法上的无奈。”王杰指出,由于很多犯罪行为都是在境外实施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这些人之前有过勾结,就很难以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来定性,只能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或者掩饰、隐瞒犯罪事实来定性。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缅北诸多犯罪中的主要一种。”甘指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犯罪提供上网、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在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江西人夏梁被判此罪时,以上游犯罪未经查证为由为自己辩护。2022年3月,同学卓某联系她,称银行卡被冻结,让她用银行卡帮忙转账取现。后来,这张卡被鉴定为用来收取电信诈骗款,共计43万元。她辩称自己是被朋友央求才同意帮忙的,并不知道对方是电信网络诈骗犯。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梁明知卓某只是一名在企业工作的普通员工,并非企业高管,其月收入仅为一万余元。而且,卓某是因为公司付款才想让他收这笔钱,他收了之后再套现或者转给不同的人员。公安厅反诈骗中心也给她打过电话,但她没理。因此,可以推定她知道被转移的钱是犯罪所得。最终,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夏梁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

裁判文书网案件的另一个争议点也与定罪有关。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被告人肖驰、何欣明知何欣的哥哥杨贺长期在缅北从事电信诈骗活动,仍伙同邹某提供资金进行结算。被告人丁在邹的组织下,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在湘潭市岳塘区路附近的茶馆内,联系“小眼镜”和刘提供银行卡协助转账。

诈骗所得的5万元由丁通过微信转账、取现的方式转给邹。邹立即将上述款项转给何鑫,何鑫立即将上述款项转入指定的账户。此外,丁还介绍和“小眼镜”刘提供银行卡给小迟等人协助转账。事后,肖驰、何欣共获利1100元,丁从中获利6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驰、何欣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被告人丁明知是犯罪所得而转移。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肖驰、何欣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丁的刑事责任。

丁辩称,其在投案前并不知道邹是电信诈骗犯,即使其实施了犯罪行为,其罪名也应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法院认为,其明知是犯罪所得而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最终,肖驰、何欣犯诈骗罪,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样是提供资金转账支持,为何定罪不同?甘说,主要看当事人是否知道诈骗环节,诈骗罪的定罪重在诈骗。“比如不管你的钱是被骗还是被抢,他只负责帮忙转账,他没有参与诈骗。我对此并不知情,所以一般不会被归为诈骗。”

近日,公安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起草了《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共19条,主要包括惩戒原则、惩戒对象、惩戒措施、惩戒程序、投诉核实等六个方面。遵循法律认定、同等处罚、动态管理的原则,明确将个人和单位纳入惩戒对象范围,规定了金融、电信、信用惩戒的具体措施。根据惩戒对象的违法行为实施惩戒,规范审查认定、惩戒期限、通报等程序,明确投诉受理。

甘荣石认为,这个意见稿可能会解决一些以往司法实践中无法有效打击的难点和痛点,从而更好地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进行定罪量刑。

新京报记者王畅编辑陈晓曙校对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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