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检 商检是厂家还是外贸公司做

新京报记者刘猛实习生唐晓迪从北京某品牌防伪纸网络代理制作假币,并建立QQ群向他人出售制作假币的技术,因伪造货币被判刑。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四十四批以金融犯罪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上述案例入选。

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检察机关要通过网络联系、分工负责、共同实施假币犯罪,依法关注检察全链条。

防伪纸代理商建立QQ群制作假币,传授造假技术。

指导案例显示,2018年9月,许玮伦成为某品牌防伪纸的网络代理后,建立多个QQ群,发布销售防伪纸的广告。许玮伦用防伪纸自己制作假币,并在QQ群上发布视频炫耀。至案发时,共伪造人民币29060元。

郭思吉等人意图假币,通过网络广告加入许玮伦建立的QQ群,购买防伪纸制作假币。郭思吉认识许玮伦后,也成了防伪纸的销售代理。许玮伦向他出售防伪纸、印章、伪造电子模板等设备和材料,并教他制造假币的技术。

2018年9月至11月,通过网络与胡春云、余文兴、胡、胡康康、宋金星等人伪造货币。在此期间,郭思吉、许玮伦还通过网络与山西、贵州、河北、福建、山东等地的相关人员伪造货币。

2019年2月12日,江西省庐山市公安局以涉嫌伪造货币罪移送郭思吉、、胡春云、余文兴、胡、胡康康、宋金星。2019年8月19日,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伪造货币罪对郭思吉、许玮伦等7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假币犯罪具有明显的分散化特征,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庭审中,被告人郭思吉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对犯罪事实及数额提出异议。郭思吉的辩护人指出,郭思吉只是出售制造假币的设备、材料,提供制造假币的技术,并没有直接进行制假活动。他不应被视为伪造货币的共犯,也不应为直接实施伪造货币的人的犯罪数额负责。郭思吉的行为属于制造、出售用于伪造货币的样品,应根据犯罪情节量刑。被告人许玮伦及其辩护人对犯罪数额提出异议,认为郭思吉等人伪造货币的数额不应计入许玮伦的名下。

公诉机关答复称,被告人郭思吉、许玮伦不仅销售可用于制造假币的防伪纸、打印机等一般设备和材料,还销售专门用于制造假币的电子模板、印章、丝印版等,足以证实其与制假者有制造假币的共同故意。

而且,两被告人不仅出售制造假币所需的设备和材料,还提供制造假币的技术。在他人制造假币遇到问题时,被告人许玮伦甚至遥控他人电脑直接操作,足以证实二被告人在各自伪造货币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二被告人提供的他人实际用于伪造货币的设备、材料的总量负责。

2019年11月14日,庐山市人民法院以伪造货币罪判处被告人郭思吉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许玮伦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胡春云等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宣判后,7名被告人均无上诉,判决生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解释该案的指导意义时表示,当前,网络支付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主要支付方式,现金使用量大幅减少。但假币犯罪在网络支付尚未普及的农村地区,以及老年人等不习惯网络支付的群体中依然存在。反假币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假币犯罪分散化特征明显,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明知是伪造货币而通过互联网提供伪造货币的技术或者设备、材料,具有伪造货币的故意的,与直接实施伪造货币的人构成伪造货币的共同犯罪。为伪造货币的直接犯罪人提供伪造货币专用的技术、设备或者材料的,应当认定为伪造货币的共同犯罪故意。

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表示,要对假币犯罪全链条进行追诉。对于通过网络联系、分工负责、共同实施的伪造货币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时,应当注意审查是否已经查清了整个链条上伪造货币行为人的全部犯罪事实,是否遗漏了共同犯罪事实。办理利用互联网共同伪造货币案件,要注意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查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电脑、手机、u盘等电子设备,全面提取社交通讯工具中留存的通讯记录、交易信息、伪造的应用程序等相关电子数据,查清共同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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