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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火锅底料厂负责人,在生产粉条时加入明矾,被判入狱六个月,刑满后继续经营该火锅底料厂。检察院认为这违反了食品领域的禁止令制度,侵害了公共利益,因此展开全面调查…3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8起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3·15”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披露了这样一起检察机关在食品领域督促执行禁令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2015年10月,某火锅调料厂负责人彭在生产粉皮时添加明矾制成宽细粉皮,超标。2016年12月21日,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彭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但刑满后,彭继续经营涉案火锅调料厂,从事粉条的生产和销售。

检察机关认为,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的规定,侵害了公共利益。

粉皮网 粉皮图片2020年2月,汉中市汉台区检察院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检察建议。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检察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侦查。调查发现,涉案火锅调料厂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仍在使用,未被吊销。汉台区检察院于2月18日向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彭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维护食品安全。

对此,汉台区市场监管局于同年2月28日对涉案火锅调料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其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其负责人彭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经理。

此后,汉台区检察院全面排查该院2017年至2019年办理的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发现5起刑事案件存在相同问题,并向汉台区市场监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截至2020年4月,汉台区市场监管局吊销了涉事主体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将郑等9人纳入“黑名单”管理,建立了禁止从业人员长效监管机制。

汉台区检察院还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及时将相关刑事判决书抄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与区纪委、区政法委、区法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3个机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建立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等合作机制。

汉中市检察院及时总结相关经验做法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专项监督活动。经全面侦查发现,28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后,仍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因此,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吊销涉案主体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将28人列入“黑名单”进行监管,监督食品领域禁入制度的落实。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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