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原告王某某、、被告王某居住在株洲市天元区某小区,是同一楼层“门到门”的业主。原告的入户门设计为从外面开门,被告从里面开门,两家共用一条过道(宽约145cm)。
犯罪/事故现场的草图/照片
在装修期间,被告告诉原告将更换入口门,但没有具体说明将增加一个额外的屏蔽门(约90厘米宽)。事后原告发现,被告的屏蔽门打开后,再打开就是“敲门”,被告的屏蔽门必须完全关闭后才能通过。对此,原告非常担心被告加装屏蔽门的行为影响其交通便利,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恢复原状。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入户门相互垂直相对,原告通道必须通过被告门共用的公共通道。而被告王所开的附加屏蔽门明显妨碍了原告的出行,存在安全隐患,对原告使用其房屋造成了影响。王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法律责任。
法官的陈述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者占有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排水、通行等行为而相互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面。”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难免会有磕磕碰碰。各方应秉持团结互助、公平合理、互谅互让、相互包容的精神,让生活得到便利。但如果一方超越了权利界限,给相邻方造成不便或严重影响,超出了容忍义务的范围,则构成侵权。
具体来说,本案中,开发商在交付被告王所有的房屋时,门是向内开的,现在需要征得相邻业主的同意才能加装外纱门。本案中,原、被告大门相对,走廊狭窄。王加了纱门开窗,有一定的安全隐患。王虽告知要更换入户门,但未明确表示要加装外屏蔽门,且原告在发现王加装外屏蔽门后不同意。
据此,人民法院判决王自行拆除屏蔽门,以消除安全隐患,维护涉案楼层其他居民的合法权益。
来源:山东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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