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陕西省秦岭北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等3名被告人盗窃、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案获法院判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被法院采纳。特别是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提出的禁止收购废品的量刑建议得到法院支持。
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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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携带断线钳等作案工具,在秦岭北麓仁美七线K53+075米处,将某集团公司放置在此施工的铜镁合金绞线电缆盗走,共计455公斤,价值3万余元。
当日凌晨4时许,李某某等人将上述被盗绞线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持有废品收购经营许可证,其明知铜镁合金绞线非民用,超出其经营许可范围且来源非法而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承办检察官受理案件后,认真审查案件证据,认真研究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
检察官会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对王某的就业现状进行了调查;为有效预防犯罪,我们依法听取了社区矫正等相关机构的意见;开展了同步录音录像,听取认罪认罚案件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和律师对量刑建议和“从业禁止”的意见;结合王某收购废品的经历及到案后的悔罪态度,对被告人王某发出“禁止从业”量刑建议;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阐述了量刑建议所依据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提出了“禁止从业”量刑建议的具体理由,各项意见均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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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的陈述
什么是“禁止就业”?
“禁止就业”的规定早已存在。最早见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正案第37-1条规定,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防止再次犯罪的需要,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违反职业要求实施犯罪的人员判处刑罚,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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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从业禁止”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对特定职业罪犯的特殊预防,防止这一群体再次犯罪,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安宁的效果。法院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表示对违法行为认识不足。通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他认识到了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他必须遵守禁止从业的相关规定,依法从事相关工作。
供稿:陕西省检察院Xi铁路运输分院在此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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