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同创 北京同创科技

环球同创 北京同创科技18日上午,“诋毁新技术与不正当竞争”法律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

正义网北京3月19日电(记者陈璐宁)“扰乱新技术可能在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被明确规定为一种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昨天上午,在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律发展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会、《方圆法学》杂志联合举办的“诋毁新技术与不正当竞争”法律研讨会上,针对北京环球同创科技发展公司诉北京一加一机械技术研究所恶意诋毁“五六级榨油机”不正当竞争一案,多位学者提出了上述建议。据悉,国务院法制办目前正在就《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向社会征求意见。

“诋毁新技术本质上是商业诽谤。其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采取的手段是捏造事实或者散布虚假事实。后果就是竞争对手的市场商誉会贬值,客户评价会降低,最终导致其销售份额的缩水和减少。”中国商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律发展研究基地主任刘凯湘认为,判断诋毁新技术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该更多地从排挤竞争对手、获取市场份额的角度出发。。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郑胜利教授表示,诋毁基于新技术的不正当竞争确实值得关注,因为这不仅涉及到对科技的评价,还涉及到对采用新技术的竞争对手利益的影响。从整体上看,认定这种不正当竞争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责任主体应限定为法人;二是存在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事实的行为;第三,获得了自己的商业利益或者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关晓峰教授说:“商业竞争对手可以对某项技术进行评论,但需要数据来支撑。没有数据支撑,一个技术不好就容易构成侵权。”

在谈到如何认定商业竞争对手对一项技术的负面评价为“诽谤”时,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所长吴宏伟将其核心要素概括为“只要是虚假的,就是诽谤”对于商业诋毁,他建议加大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力度,确保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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